国际舆论聚焦二十大:从新表述新理念解读中国未来发展******
(中共二十大·声音)国际舆论聚焦二十大:从新表述新理念解读中国未来发展
中新社北京10月21日电 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新表述、新理念,国际舆论对此高度关注,从报告规划的新蓝图解读中国未来发展路径。
新理念规划新未来
新加坡《联合早报》评论文章指出,二十大报告有不少新提法,包括10年来中国经历的三件大事、中心任务、“三个务必”、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同时正式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
哈萨克斯坦《实业报》总编辑谢里克·科尔茹姆巴耶夫关注到二十大报告中的新理念、新规划。他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报告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下一步发展目标和任务,相信中国将继续朝着这个目标奋进。
《巴基斯坦观察家报》认为,报告承诺中国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与高质量发展。中国加快新能源体系建设,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创新提振科技 “反腐”守护底色
彭博社注意到,报告关注了科技方面问题,强调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彭博社援引美国政治风险咨询公司欧亚集团分析师尼尔·托马斯(Neil Thomas)的评论称,报告对科技的关注反映出,创新已成为中国解决经济问题及摆脱对外国技术依赖的重要方案。
俄罗斯国际事务委员会总干事安德烈·科尔图诺夫接受塔斯社采访时说,中共在反腐倡廉方面大破大立,树立了同腐败行为斗争到底的正面形象,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厄瓜多尔Pressenza国际通讯社报道称,中共二十大报告呼吁对腐败、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
聚焦和平合作 传播中华文化
古巴拉美社关注到报告中涉及全球合作的内容,称在和平、安全、发展和全球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之际,中国批评了霸权主义和暴力行为。该报道指出,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日本经济新闻》刊文称,报告提到中国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毫不动摇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关注报告中关于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及中华文化传播的内容。报道称,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完)
(参与作者:肖玉笛、张焕迪、田冰、张硕)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