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校园景色 兰州大学供图
今年7月,我从位于北京的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毕业,怀着忐忑和憧憬,第一次来到甘肃兰州。这次旅行的目的是实地考察国内几所高校,以便选择其中一所入职,第一站便是兰州大学。尽管晚上10点多才到酒店,学院领导仍然非常热情地带我去参观实验室,深情讲述科研团队的发展历史和未来规划,我们畅谈到12点多才结束。躺在酒店的床上,我久久不能入睡,做出了人生中最重大的决定:我要留在兰州,加入建设西部、发展西部的大军中。
我所在的动物医学与生物安全学院是兰州大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着眼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展开强强联合的成果。学院着力在动物医学和生物安全两大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致力于在生物安全、动物医药、动物养殖等领域和行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我的研究方向是结构生物学,简而言之就是利用结构生物学技术和手段,研究重要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和功能。疫情期间,结构生物学家攻坚克难,为新冠疫苗研发、抗病毒药物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从那时起,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研究方向的重大意义。未来,我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思考如何将结构生物学与病原致病及免疫机制研究、宿主抗病机制及抗病育种研究、新型疫苗与诊断技术创新研究等方向相结合,为重要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作为高校青年教师,我们要始终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排头兵,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光明日报记者宋喜群、王冰雅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5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