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企业借势热推,消毒家电会成行业新机遇吗?******
羊城晚报记者 黄婷
连日来,随着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家庭和个人的健康防护显得至关重要。而家庭里最有可能残存新冠病毒的位置是冰箱。一连串话题引发热议,也推动了一些冰箱厂商对于杀灭新冠病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行业掀起营销热潮
此前,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向东明在受访时建议,如果有家庭成员未感染新冠病毒的,或者家中常有客人来访的,应该对冰箱进行清洁。新冠病毒在潮湿、低温的环境中存活时间较长,可能在冰箱里长期存活,未被感染的人员可能会通过冰箱接触到活的新冠病毒。
在冰箱消毒备受关注的同时,记者留意到,不少冰箱品牌掀起一波“灭新冠冰箱”和健康冰箱的营销热潮。
如长虹旗下的品牌美菱新上市了杀新冠冰箱产品,据介绍,其原理与酒精、消毒机杀灭新冠病毒类似,都是利用一定浓度的消毒物质破坏新冠病毒的蛋白质外壳。美菱技术相关负责人表示:“美菱灭毒装置安全环保高效广谱,内置特有高分子缓释凝胶,能够持久释放高效新生态原子氧,杀灭及阻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蛋白质合成,能够全空间高效灭杀新冠病毒等多种病毒。”容声冰箱也借势宣传,称其应用于多款冰箱产品的AI离子除菌技术也可以全面高效去除冰箱内的新冠病毒。容声冰箱技术工程师介绍,该技术通过在数秒内脉冲电离释放出数百万负离子,实时主动地全方位、主动消灭各种病毒,甚至直接摧毁病毒的蛋白质外壳,发挥高效除菌杀毒的作用。
是否行业升级机遇?
记者了解到,美菱和容声的上述冰箱技术及产品,均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据称,美菱“杀新冠冰箱”的灭毒装置已通过北京中析研究所认证。报告显示,美菱灭毒装置作用10分钟后,可以有效灭杀冷藏/冷冻箱物体表面的105.6TCID50新型冠状病毒,灭杀率高达99.9%。而容声的上述技术模块于2021年2月取得欧洲知名权威检测机构Texcell检测报告,认定其对于新冠病毒的去除率高达99.998%。
美菱还于1月5日透露,将向全行业无偿转让冰箱杀新冠技术,携手同行一起制造更多健康产品,惠及整个产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并推出冰箱灭新冠行动。
值得探讨的是,杀灭新冠病毒的冰箱产品,能否成为冰箱行业复苏的新机遇?
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外需收缩和内部疫情影响打乱了冰箱行业原本就不乐观的市场走势,使得行业规模增长继续承压。行业咨询机构奥维云网(AVC)全渠道推总数据显示,2022年冰箱市场零售量为2988万台,同比下滑6.3%;零售额926亿元,同比下降4.7%。
奥维云网报告提到,后疫情时代,消费者健康防护意识显著提升,囤货存储、精细化存储及健康化存储需求更加迫切,为冰箱的大容积升级趋势提供了有力支撑。
实际上,在疫情前,冰箱行业内较受关注的是冰箱的杀菌与抗菌功能,但由于标准体系不完善,市场相对混乱,给消费者的选购带来了困扰,随着首个家用杀菌电冰箱标准的发布,冰箱杀菌功能得到界定。
性能宣传亟待规范
随着消毒类家电的走红,部分企业对消毒性能的宣传亟待规范。记者查阅相关标准发现,《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的抗病毒、除病毒功能通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团体标准已于2020年6月开始实施,该标准主要从除病毒通用方法进行规范,并对各个类型的家电除病毒方法进行细分,起到快速弥补行业标准空白的作用。不过,团体标准仍属于小范围内制定的标准,亟待更加权威和科学的标准来引导行业发展。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