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夫妇的癸卯新春:愿两岸像我们一样相亲相爱******
(新春见闻)两岸夫妇的癸卯新春:愿两岸像我们一样相亲相爱
中新社北京1月26日电 题:两岸夫妇的癸卯新春:愿两岸像我们一样相亲相爱
作者 朱贺
“新的一年,希望两岸像我们的感情一样,越来越靠近,越来越亲密。”近日,在北京定居的台湾青年林宇阳和来自西安的太太王曼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说。
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许多两岸夫妇像林宇阳和王曼一样,在这个春节假期返回台湾过年,感受一脉相承的中华传统年俗。他们带着小家庭的爱跨海而去,讲述着两岸融合发展、走亲走近的生动故事。
赠年礼:从头到脚的心意
春节前夕,林宇阳、王曼踏上了返台旅程。林宇阳在行李箱中装了“比台湾口味更烈”的大陆白酒,王曼则带了柿饼、龙须酥等陕西特产,打算与亲友分享。
“回家的机票太火爆,实在是一票难抢。”两岸夫妇王强、丁文蕴一样归乡心切。与家人在大陆团聚后,太太丁文蕴在正月初四带着一双儿女回到台湾。行李箱中,带去了王强为岳父岳母准备的新年礼物——大陆产的新款智能手机。
王强回忆,刚结婚时,两人常从台湾带回许多电子产品;最近几年,大陆的电子产品更新迭代迅速,在台湾也拥有较高知名度,特别受欢迎。
今年,台青林锦葳带着儿子梦梦回台北过年;为照顾小女儿圆圆,来自山东的太太张舒和爸妈留在北京团圆。回乡的行李箱中,张舒为台北的家人准备了各式礼物,海参等保养品是来自爸妈的心意,送给公婆的运动鞋、新衣服则延续“新年添新衣”的习俗。“是从头到脚的心意。”梦梦补充道。
品年味:两岸新春都一样
往年新春,为与双方家人团聚,两岸夫妇们常在短暂的假期中跨海奔波。亲友们期盼团圆的心情与热情难却,林宇阳和王曼的行程总是安排得满满当当,两人都觉得“虽然累点,但还是很快乐”。
今年除夕,夫妇二人来到台北迪化街采买年货。购物的人群熙熙攘攘,火红的春联、各式各样的花灯装点着大街小巷,让两人感受到和大陆一样的浓浓“年味儿”。
回忆从前和来自山东的丈夫王强回乡过年,朋友们结伴去邻居家拜年的场景让丁文蕴记忆犹新,“场面十分热闹,充满新春气氛”。台湾春节的仪式感也令王强印象深刻:一家人定要围在一起吃顿年夜饭,人多到“一张桌子都坐不下”。他感受到,“很多习俗与大陆别无二致,这就是两岸一家亲的生动体现”。
2020年回台湾过年,作为医务人员的王强和丁文蕴担忧疫情形势,正月初三便飞回北京待命。最近几年与家人在北京迎新春,则在“云端”同海峡对岸的亲友分享喜悦。“按家庭传统,长辈会在除夕夜发红包,晚辈则要正式地向老人家拜年,”丁文蕴说,这是令小朋友最期待、最兴奋的时刻。
新年愿望:常走动,多来往
除陪伴家人外,这个假期,林宇阳和王曼还安排了一场在台湾的旅行。七年前二人相识于花莲的旅途中,如今期待旧地重游。
过去一年,林宇阳重返校园深造,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王曼则坚持健身,重拾健康状态。如今在北京定居,两人的生活比从前更精致,让居住的胡同小屋“更有家的感觉”。
回台湾前,林锦葳和张舒的儿子梦梦画了一幅与春节有关的画,“一群兔子坐着鞭炮,告别满是老虎的山,象征着我们挥别旧年,迎来新年”。
孩子们成长的速度越来越快,令林锦葳和张舒倍感欣慰。他们把小朋友的生活点滴拍成短视频发在家庭群中,以便台北的家人及时关注。两人期待,随着疫情缓和,两岸亲友间的走动更加方便。
常回家看看,这也是王强和丁文蕴夫妇的新年心愿,他们希望未来每年至少回台湾两趟,享受更多面对面的团圆。(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