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社火压轴春节“大戏” 传统非遗竞逐“中国式狂欢”******
(新春见闻)西北社火压轴春节“大戏” 传统非遗竞逐“中国式狂欢”
中新社兰州2月3日电 题:西北社火压轴春节“大戏” 传统非遗竞逐“中国式狂欢”
中新社记者 冯志军
“不点花灯月不圆,不耍社火难过年。”随着元宵节临近,春节压轴“大戏”社火在西北地区的展演渐入佳境。尽遣传统非遗“家珍”的各地社火,酣畅演绎着各具特色的“中国式狂欢”。
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二),甘肃永登县举办“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系列展演活动,当地13支社火代表队同台表演舞狮子、划旱船、踩高跷、跑龙灯等绝活,还有被称为“天下第一鼓”的兰州太平鼓和秧歌队紧随助阵……这座不大的县城,吸引超过10万人围观。图为具有西北特色的舞狮表演。 中新社发 戴文昌 摄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二),甘肃永登县举办“非遗过大年,文化进万家”系列展演活动,当地13支社火代表队同台表演舞狮子、划旱船、踩高跷、跑龙灯等绝活,还有被称为“天下第一鼓”的兰州太平鼓和秧歌队紧随助阵……这座不大的县城,吸引超过10万人围观。由于围观人数越聚越多,之前划设的“舞台”不断被压缩。
类似热闹非凡的场面,连日来在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多地上演,一些城市的演出还专门设置了交通管制线路和时段,以保障民众参与其中。部分较大型的社火展演比赛,还采用现场直播等现代传媒手段,增强了民间社火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图为被称为“天下第一鼓”的兰州太平鼓表演。 中新社发 戴文昌 摄社火是中国民间一种庆祝春节的传统庆典狂欢活动,具体形式随地域而有较大差异。由各乡村村民自发组织的社火活动,规模从几十人到上百人不等,包括锣鼓手、舞狮等。社火经过之处,围观民众燃放爆竹迎接,并赠予烟酒等礼物。
今年76岁的甘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宁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张玉兰说,作为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春节压轴“大戏”,社火包含了传统文化中的许多非遗项目,展示内容多为爱国、从善、尽孝等历史典故,是当地参与人数最多,也是民众喜闻乐见的民俗活动之一。
“我们老一辈人对传统社火有很深的感情,大家通过耍社火、看社火,来释放一年的疲惫辛劳,祈求今后的生活越来越好!”张玉兰说,30多年来,她每年都参加社火表演,把自己知道的民歌、民俗故事教给年轻人来传承民俗文化,让大家过一个热闹、欢快的春节。
“现在农村多是老人,年轻人长年外出打工,我总是在担心社火的传承问题,现在看来这种顾虑可能有点多余了。”甘肃武威市“返乡人”张宏连续“追”了当地多场社火表演后表示,实际演出中,老年人不少,年轻人也没落下,他对这种“家乡年味”的传承信心倍增。
图为具有西北特色的舞狮表演。 中新社发 戴文昌 摄在甘肃定西市漳县三岔镇,“闹社火”已成为当地一张新名片。当地社火演员贾月玲说,近年来,当地的社火队伍不断壮大,有70多岁的老人,也有20多岁的学生,填词的、谱曲的、拉二胡的、敲扬琴的一应俱全,在保留传统故事为内核的基础上,艺人还会结合时代元素进行编创。
“小初一,大十五。”随着西北各地如火如荼进行的社火展演,人们和着锣鼓节拍,载歌载舞表达着喜悦的心情,寄托着对幸福生活的憧憬与追求。(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