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蔡达峰:发挥参政党作用,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连日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高度关注、持续热议中共二十大,认真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大家纷纷表示,要紧紧围绕中共二十大绘制的宏伟蓝图、确立的奋斗目标和作出的战略部署,切实履行好参政党职能,主动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即日起,“统战新语”陆续刊发各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学习心声。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战略部署,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征程提供了强大动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民主促进会热烈祝贺中共二十大胜利闭幕,坚决拥护大会各项决议,坚决拥护新一届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民进要把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二十大精神上来。
要深刻领会新时代伟大成就。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事实再次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不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流砥柱。
要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奋进新征程、开展新实践,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我们将全面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要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积极发挥参政党作用。中共二十大庄严地宣告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周密部署了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民进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立会为公、参政为民,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作为履职尽责的第一要务,致力于推动中共二十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扎实开展各项履职工作,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多做凝心聚力的工作,多为群众办实事,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作出新贡献,更好地担负起中国共产党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的光荣责任,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崇高使命。
要按照新时代参政党建设要求,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民进将学习执政党全面从严治党、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和经验,深化政治交接,自觉自主自为地、坚持不懈地、务实有效地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体现时代新面貌,体现多党合作新气象。
在新征程上,民进将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中共二十大号召,为坚持和完善中国新型政党制度,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创造无愧于伟大时代的新业绩!
(来源:统战新语微信公众号 作者蔡达峰系民进中央主席)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