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时空局限,中国味道“燃起来”
霎时间,川菜、粤菜、湘菜、鲁菜等各大菜系粉丝纷纷下场,煎饼果子、臭豆腐、驴打滚等地方小吃拥趸也不遑多让。可谓“一条大河波浪宽,两岸口味不一般”。
哈尔滨师大夜市,市民们现场享用美食。中新社记者 孙汉仑 摄泱泱中华地大物博,华夏儿女食不厌精。再加上这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流物流通达,餐饮及相关行业稳步前行,中国味道在跨越时空限制后愈加异彩纷呈——
云南人能在武汉吃到正宗的东北杀猪菜,天津人围着延边烤肉喝着北京二锅头。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超过5亿人。科技的进步让“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成为“足不出户,尽享天下美食”。
如果把问题换成“外国人最爱的中国味道”,答案又会如何?网友们大概率会犹豫又不失礼貌地反问:“呃……是不是饺子和烤鸭?”
那么,“中国味道”在海外的这十年,又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发展轨迹?
海外的“中国味道”是什么味?
和“华夏吃货”兼收并蓄的“中国胃”相比,老外们的口味着实有点让人难以捉摸。不过这十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美食扬帆出海,让海外正宗的中国味道,也逐渐变得有“迹”可循。
中国餐饮文化对外输出由来已久且影响深远。以日本厚生劳动省近年来公布的资料为例,共有近6万家中华料理店遍布日本全国。不过海外有两个关于中餐的概念——“改良中餐”和“本味中餐”。前者结合本地口味,后者更加原汁原味。
加拿大蒙特利尔,在唐人街举行的亚洲美食集市吸引食客光顾。中新社记者 余瑞冬 摄在采访中,小新被狠狠科普了一波“洋中餐刺客”。“学校附近有一家点菜制的中餐馆,难吃得令人发指。”在意大利留学四年的声乐老师安德烈(化名)回忆:“印象中最难吃的一道菜是锅包肉,难以下咽,嚼起来像橡皮糖,味道跟中国完全不一样。”
曾任日本“麻辣联盟”中国支部总代表的何珂表示,中餐的改良有其客观原因。他介绍,川菜传入日本时,缺乏基础的四川调味料,只能寻求替代品,比如用日本的味噌代替甜面酱来炒回锅肉,味道自然不够正宗。
而近十年间,随着国际交往的密切和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日彰,原汁原味的中餐也正在异军突起。其中,火锅表现亮眼,按照门店收入计算,2021年的国际中式餐饮市场中火锅占比11.1%,约289亿美元。此外,兰州拉面、酸菜鱼、广式早茶等美食纷纷扬帆出海,正宗中国味道席卷全球。
“中国味道”,何以在世界大放异彩?
在何珂看来,饮食文化的传递是循序渐进的。
“经过改良后,把更适应当地口味的菜品做出来,也更有利于中华料理的对外传播。”而十年一瞬弹指间,无论是改良还是原味,中国味道在海外都开辟出更广阔的赛道。弗若斯特沙利文的报告显示,2021年,国际市场上的中式餐饮数量已经超过60万家,市场规模高达2644亿美元。
日本街头中餐店。留学生小董供图“从前日本流行改良版的中餐,但从去年开始,日本兴起了一个潮流‘ガチ中華’,即追求本味的中国菜。”何珂以花椒举例,近年来,一些在日本开餐厅的当地人,每年会来成都收购青花椒带回国,他们很喜欢花椒的香味和麻味。
中国味道为何能在世界大放异彩?除了中餐本身的味觉魅力,经济发展推动综合国力增强,大批华人出海创业、留学、旅游,中餐消费群体日益增长;互联网上资讯发达,李子柒、厨师王刚等美食博主火遍全球,让外国食客渴望尝试更地道的中国味道;与此同时,中国文化的对外影响力不断提升,辐射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海外中餐店。留学生路萱供图美食作家李作民认为,所有美食本质上都是一种文化现象,“中餐在美国或者在全球有多大影响,取决于中国文化对海外有多大的影响。”
谁才是海内外的“中国味道”人气TOP1?或许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中国味道不拘泥菜系,而在于百花齐放的美食格局;中国味道不限制地域,我们有“足不出户,吃遍天下美食”的科技硬实力;中国味道更是不必纠结“改良”或“本味”——在这两条赛道上,中国味道都正在日益香飘全球。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