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找苦吃”促进训练转型******
本报讯段宁、记者周海良报道:寒冬深夜,安徽省某科技公司生产车间灯火通明,青年员工窦兆魁正在加班加点赶工期。他和同事参加民兵无人机分队跨域训练59天,回公司后又马不停蹄投入到新型装备生产。
这一年,从江淮之滨到东南沿海、大漠戈壁,窦兆魁所在民兵无人机侦察分队留下一串串搏击长空的“足迹”。他说:“学习习主席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的深情寄语,‘当代中国青年生逢其时,施展才干的舞台无比广阔,实现梦想的前景无比光明’,这让我们备受鼓舞、备感振奋、备提干劲。人生最浪漫的事情莫过于在祖国召唤时,我们正青春。生产线上,我们新时代民兵是骨干;加快无人智能作战力量发展,我们也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淮北军分区司令员何志坚告诉记者:“追求极限、砥砺尖兵,正成为民兵自我加压的内动力。”这支民兵新域新质分队组建不到4年,瞄准“飞得更远”“融入更深”“奉献战力”目标创下多项纪录。
去年盛夏,飞控手吴逍然操控的某型长航时固定翼无人机遭遇海上积雨云,在“水帘洞”中穿行20多分钟,受极限气象影响,发动机航速“爆表”,无法降速。返场时,他们大胆选择停车迫降,最终化险为夷。
“成功没有侥幸,只有每一次都力争飞到极限、冲破瓶颈,能力边界才会拓展、思维格局才会升级。”带队干部、某人武部副部长孙欢迎告诉记者,为适应复杂环境,他们把训练场拉到戈壁大漠、深蓝大洋,探寻无人机极限作战效能和保障功能,在一次次“自找苦吃”中实现训练转型升级。
刀在石上磨,兵在险中练。前不久,他们采取“公路+铁路”方式奔赴万里边疆,按照“一个过程”,完成多批静态目标侦察指示和实弹毁伤效果评估任务,受到军兵种部队点赞。通过战法攻关和实兵演训,该民兵无人机侦察分队探索形成了一批规范化成果和可复制经验,并主动发挥新时代“小推车”精神,连续2年承担全省无人机分队骨干区域联训任务。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